北京市夕阳再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与下辖志愿服务队合作协议
甲方:北京市夕阳再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乙方:
为促进北京市夕阳再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发展,使为老服务精神得到更好的推广,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下,就甲方在 成立
夕阳再晨 志愿服务队事宜,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有关证明自己具有履行本协议书规定义务的身份凭证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2、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必要的服务队负责人培训;
3、甲方有权监督服务队与夕阳再晨相关的一切行为以及财务状况;
4、甲方对乙方夕阳再晨相关的一切志愿活动及志愿者管理有监督权、知情权和管理权;
5、如有必要,甲方为乙方进行社区的前期对接及中期监督工作,若乙方未按要求进行活动,或者进行违法活动,甲方可收回乙方在该社区开展活动的权力;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各自活动社区内进行相关信息的收集和调研;
7、甲方应对乙方在服务队设立和管理工作中遇到困难请求帮助时,第一时间给予帮助,并协助乙方做好服务队相关工作。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可获得甲方品牌的一定区域的使用权,并获得夕阳再晨相关操作手册;
2、乙方可参与甲方举办的项目管理培训;
3、乙方运行夕阳再晨志愿服务队时只得完成甲方规定范畴内的工作,并进行甲方要求的相关调研工作;
4、乙方必须将每次活动的照片、签到表照片和新闻稿按时发给甲方,每次活动要求有10张以上(含10张)照片,其中必须有志愿者和学员与旗帜或横幅的合影;1条以上(含1条)新闻稿;志愿者签到表、学员签到表各一张,并做好原始档案的保存工作。
5、乙方对外签订任何与夕阳再晨相关的合同,必须上报甲方,经甲方允许后方可签订;
6、乙方属甲方下属服务队,由乙方服务队负责人全面负责,服务队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及时与甲方沟通,汇报各项工作情况;
7、乙方如有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8、乙方必须维护甲方品牌和总体形象、名誉及利益,如乙方对甲方总体形象及名誉造成损失,乙方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公开声明道歉,挽回甲方形象及名誉损失,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名誉及经济损失;
9、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而单方面以夕阳再晨名义进行活动的情况下,造成的所有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10、乙方每学期每个社区活动五次以上(含五次),甲方在学期末予以乙方500元的基本服务队补助,并且会根据进行活动的次数、参与活动的志愿者和老人人数以及活动结束后的反馈情况对乙方整个学期内的志愿服务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可将补助上升至800-1500不等。
11、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无故停止志愿服务活动,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停止,必须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停止活动;
12、乙方在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上报甲方备案。
第三条 甲方品牌的保护
1、在乙方正常的合法运营中,甲方不得无故撤消乙方对甲方品牌的使用权和服务队的运行权;
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意一项,甲方有权撤消其乙方对甲方品牌的使用权和服务队的运行权,并保留法律及经济追诉权;
3、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教材用于除开展甲方要求活动外的其他用途,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4、若乙方人员在进行夕阳再晨活动期间或开展活动后出版与甲方提供教材相似度超过百分之四十的出版物可认定为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协议书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依法解决。本协议纠纷的管辖法院是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五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北京市夕阳再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电 话: 电 话: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